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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钢管行业协会行规行约 

第一条:为维护本行业协会会员单位的共同利益,为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利益,为维护上海市钢管行业市场秩序,根据《上海市行业协会暂行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上海市促进行业协会发展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四条之规定,特制定本规约。

第二条:本规约制定由理事会起草,会员大会通过,理事会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规约为会员单位在经济活动中的市场行为准则,会员单位除应遵守国家相应法律、法规外,还必须自觉遵守行规行约。

第四条:协会会员在经营活动中应遵守公平竞争,诚实信用原则,做到合法经营,照章纳税。

第五条:协会会员在经营活动中应自觉抵制商标、专利、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坚决不做诋毁同行企业言行。

第六条:协会会员在产品生产过程中严格按有关技术标准进行或用户协议要求进行,坚决杜绝假冒伪劣和“三无”产品的制造。要求协会会员积极推进贯标工作。

第七条:协会会员在产品销售活动中应合理制定产品价格,不得任意抬价或压价及其他价格欺诈行为,严禁以不法行为损害同行其他经营者或用户的利益,严禁商业贿赂行为。

第八条:协会会员企业涉及环保要求的,必须按照“三同时”原则。落实有关措施办理相关手续,接受环保部门和社会监督,发现问题应及时整改。

第九条:协会会员企业有向协会提供各类信息的义务,同时也享有协会信息资源的权利。

第十条:为促进行规行约的执行,协会每年对会员企业执行行规行约开展不定期检查活动,并以简报等形式多渠道予以报道、宣传。

第十一条:协会对违反行规行约的行为通过调查核实视情节轻重,损害程度分别采取教育批评、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多种形式加以处理,对多次违反者可采取内部警告、通报批评、开除会员资格处罚,对非本行业协会会员企业的违法行为建议行政、司法部门进行查处。

第十二条:对违反行规行约的会员企业处理意见由协会秘书处提出交理事会讨论通过,会员企业如有不服可申请复议。

第十三条:本规约经会员大会通过后正式生效。

第十四条:本规约解释权属上海钢管行业协会理事会。

 

 

 

 

 上海钢管行业协会

二○○三年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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